同名同姓未辨别 糊涂债主告错人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韦宏东)突然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上林县的蓝某蒙了。这张传票显示,蓝某以开工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韦某借款14万余元,但借款到期后,蓝某没有如约还款。可是,对这些事及告状的人,蓝某却是一无所知。日前,上林县人民法院三里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果让法官哭笑不得。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韦某在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蓝某与他之前是好朋友,两人在外出广东务工期间,蓝某以开工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了14万余元,并出具欠条保证于2017年12月15日还清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蓝某没有如约还款,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找不到人,开办的工厂也关了门。情急之下,韦某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
然而,法庭干警在向被告“蓝某”送达起诉状及传票等应诉材料时,“蓝某”蒙了。他向法庭干警表示其根本不认识韦某,也从来没有去广东务工,更谈不上开工厂,如何欠韦某的钱?
法庭干警马上电话联系韦某,并征得“蓝某”同意后将其身份证拍照后传给韦某核对。经通话和核对“蓝某”的身份证后,韦某当即表示其确实告错了人并向“蓝某”道歉,同时主动表示马上向法庭申请撤回对“蓝某”的起诉。
事后,韦某称“蓝某”与实际借款人蓝某系同名同姓。当时,蓝某只在欠条上签名,他基于好朋友关系,没有留下蓝某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待准备起诉时,他才委托代理人到派出所调取蓝某的户籍信息,但没想到调取的是同名同姓的另一人的信息,以致告错了人。
因为粗心大意告错了人,韦某除了向告错了的“蓝某”道歉外,还因撤诉而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610元而感到懊恼不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不但不能妥善解决纠纷,而且还会引起自己承担诉讼带来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上述所谓“明确的被告”应当是所起诉的被告姓名、年龄、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应当正确。因此,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要详细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及资料,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在提供借款时除了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注明详细的身份信息,还要复印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切莫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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