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法院诉与丈夫离婚 未料婚姻关系早已解除 7年,情意已断

南宁晚报 2018-02-28 06:5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韦姗婷周玉红)离婚已经有7年时间,身为“妻子”竟然完全不知情。日前,一名磨姓女子来到上林县法院立案庭,起诉其与丈夫吴某感情破裂,要求与丈夫离婚。谁知到了法院才知道,她与吴某早在7年前就已离婚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磨某、吴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于2003年结婚。婚后磨某和吴某时常发生争吵,过得并不顺心,而且两人始终没有生育子女。2006年,在没有告知吴某的情况下,任性的磨某离家外出,之后,吴某多次寻找,仍然没有得到妻子的相关消息。苦守了5年的吴某被迫无奈,于2011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磨某离婚。由于查找不到磨某的下落,法院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正常向磨某送达应诉材料,于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并缺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作出了准许吴某与磨某离婚的判决。

日前,磨某来到上林县法院。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要求离婚。然而,立案庭工作人员在进行信息录入时发现,磨某的姓名与该院已审结的一起离婚案的当事人姓名相同,随即到档案室进一步查询。在翻看卷宗后得知,2011年2月,她的丈夫吴某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将案卷中备份的离婚判决书交予了磨某,并告知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无需再提起诉讼。

司法解读

离婚诉讼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它涉及婚姻解除、家庭解体等一系列重大人身关系的改变,其生效后不能逆转。夫妻双方就算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要离婚,也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互不联系,下落不明,可能导致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无法正常送达应诉材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并在另一方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不利于另一方举证答辩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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