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火眼金睛,厘清骗保资金走向 南宁首例“自洗钱”案立案监督
本报南宁讯(记者/刘莉通讯员/黄建业)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对杨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依法批准逮捕,并对杨某涉嫌“自洗钱”犯罪立案监督。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南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立案监督案件。该案的依法监督严厉打击了保险诈骗下游犯罪行为,对涉金融诈骗违法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慑。
今年3月,西乡塘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宋某联、宋某、邓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审查逮捕案时发现,2017年起,杨某利用保险理赔漏洞,以承诺给付金钱、免费治疗其他疾病等条件,找到宋某联、宋某、邓某等人,在他们同意自伤骗保后,杨某便以他们的名义购买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杨某的主导下,宋某联、宋某以小刀割破头皮等方式故意造成受伤,邓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拿走3人住院材料并向多家保险公司理赔。经初步测算,数十家保险公司损失人民币逾50万元。而杨某为掩饰、隐瞒款项来源和性质,将骗保所得款项转移,涉嫌自洗钱犯罪。
发现上述洗钱犯罪线索后,西乡塘区检察院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同时,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根据洗钱犯罪构成要件调查取证。经侦查查明,杨某为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实现“自洗钱”。检察官厘清了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取得的资金走向,从而查实了杨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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