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小病牙引发大悲剧 南宁一名孕妇因牙痛就医,却与腹中胎儿不幸双双去世 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六成责任,两家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今报记者颜强
一颗小小的病牙,没想到却引发了大悲剧。怀孕9个多月的雷女士因一颗牙齿发炎疼痛,先后在南宁市内5家医院就诊,不料最终却和腹中胎儿不幸双双去世。随后,其丈夫李先生将5家医院告上法庭。
去年12月3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雷女士承担60%的责任,两家医院因未尽到相应责任和义务存在过错,分别承担15%和25%的责任。李先生不服,目前已收集相关材料,准备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孕妇患牙病后果太可怕
2017年4月5日晚8时许,李先生带着怀孕9个多月的妻子雷女士来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待产。入院前,雷女士已被牙痛困扰一周,其间已先后到伶俐镇卫生院、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南宁市南国妇产医院等4家医院就诊。
经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雷女士存在双侧下颌下间隙感染,右下智齿阻生、冠周炎,脓毒血症等病状。
李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当晚,他看到妻子两边脸出现浮肿,便带着妻子来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他最初的想法是看能不能先生小孩,再治疗妻子的口腔疾病,医生答复称“不是想生就能生的,得看检查结果”。
当晚,医生给雷女士先后进行了抽血、B超等一系列检查。其间李先生到医院附近一家粉店吃粉,当他吃完粉回到医院,护士却告知他妻子不行了,已被推进产房。
让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经医生抢救后,雷女士于当年4月6日凌晨4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其腹中胎儿虽然在医生的帮助下产出,但不幸的是,新生儿仅有微弱心跳,无自主呼吸。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但是未能成功,新生儿于当日3时45分死亡。
事后,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告知李先生,雷女士的死亡原因为脓毒症。
2万万没想到,牙痛真要命
事发后,李先生痛不欲生。让他想不明白的是,妻子只是牙痛,一个小小的牙齿疾病,为何会导致大人和小孩双双死亡的严重后果。
李先生说,在发现妻子有牙痛的症状后,他第一时间就带妻子到医院就诊,并未拖延救治。
据了解,2017年3月30日晚8时许,雷女士因“胎动频繁、发热1天”到伶俐镇卫生院门诊求医。后因病情复杂,当晚转院至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4月2日下午出院。住院期间,雷女士将自己右侧牙龈肿痛的情况告知医生。
当年4月4日下午,雷女士因牙痛来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求医,医院为其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了牙痛处。从口腔医院离开后,她又来到南宁市南国妇产医院求医,并得到相应治疗。直至4月5日晚,她再次因牙痛问题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李先生告诉记者,妻子出事后,他发现妻子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内产生的住院费发票及其费用清单明细不一致,怀疑医院篡改病例。“住院病案首页标注的西药费是1310.89元,后面医院发票这一项却只有1074.08元,医院用药费用只能累加,怎么可能会有减少的情况?”李先生说。
3医院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为讨一个说法,李先生将雷女士先后就诊的5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2017年8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先后3次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其间,还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病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雷女士为晚孕体质,由于牙疾感染而导致脓毒症死亡,以致其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的发展结果。南国妇产医院及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雷女士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亦无因果关系存在;伶俐镇卫生院在对雷女士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雷女士及其新生儿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和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对雷女士的诊疗行为中均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雷女士及新生儿死亡之间均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建议其作用参与度分别为25%以下。
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的病例证据,并质证并未发现不实之处,均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其信息改动属于完善、补充性质的续写,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医方有篡改病例的行为。因此,李先生这一指控,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认为,雷女士自身疾病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雷女士自身孕产保健知识匮乏,对牙疾危害后果重视不够,未能更早地、有针对性地选择就医。医疗机构虽有不足之处,也难以颠倒因果关系的主次之分。因此,法院酌定雷女士应当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未能针对雷女士的牙疾,制订全面系统的抗感染治疗方案,未能在早期介入抑制病灶恶化,其对死亡后果虽是间接的次要原因之一,但原因力较大,应承担25%的责任,赔偿19.042万元;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的过错,主要在于疏于告知预后风险及建议诊疗方案,故原因力较小,应当承担15%的责任,赔偿11.4252万元。
伶俐镇卫生院虽有未尽初诊检查义务的过错,但因其转诊较及时,其过错行为对病情恶化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故不负赔偿责任。南国妇产医院和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不存在过错,故不用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后不久,李先生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先生认为,妻子自病后积极就医,配合医院治疗,但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未尽到及时的医护义务,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在此过程中,医院过错明显。“我们又不是医生,有病就去医院看病治疗,医生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怎么会要我们自己承担60%的责任?”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去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29日,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已聘请律师,整理好相应材料,准备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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