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主妇离婚获得适当补偿
■本报通讯员 王静 莫力阁 记者韦薇
女性婚后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做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可获经济补偿?丈夫婚外与他人同居并赠与财产,离婚后妻子能否主张全部返还?3月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公布部分女性权益保护案例,希望广大女性朋友有所借鉴,提高法律意识,保障合法权益。
夫妻同意离婚,全职太太有补偿吗?
宁先生与韦女士相识相恋后,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韦女士为了照顾家庭,辞去工作在家悉心照顾家人。去年,宁先生以婚后感情不和且经常吵架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处理孩子抚养问题。
庭审中,韦女士也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韦女士要求宁先生补偿其因全职照顾家庭,付出劳动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韦女士婚后在家照顾孩子以及丈夫,承担了家庭的大量劳动,并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宁先生应适当给予补偿。同时,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及宁先生的收入等情况,酌情补偿韦女士3万元。
●法院提醒:家务补偿让选择放弃职场的全职主妇得到了尊重,更有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家务劳动不应当简单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家务补偿应该有理有据,否则将难以得到支持。
丈夫情人获益,妻子如何维权?
黄女士与甘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在黄女士与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甘先生与刘女士同居,并通过银行账户向刘女士转款合计14万元。黄女士认为,她对该转款事先并不知情,也不同意,甘先生的转款行为应该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刘女士返还。刘女士则辩称14万元系甘先生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甘先生在与黄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刘女士存在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甘先生于此期间向刘女士无偿赠与了14万元,该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黄女士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严重损害了黄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应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黄女士要求刘女士向其返还前述款项,于法有据。法院判决刘女士应向黄女士返还14万元。
●法院提醒: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认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新闻推荐
南宁日报社妇女职工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采风活动 乘游船感受城市发展 “邕”抱美好未来
南宁日报社妇女职工乘游船欣赏邕江美景,感受城市发展变化?本报记者叶子榕摄本报讯(记者余秋兰)昨日,南宁日报社组织...
南宁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南宁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