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10年前协议离婚 男方抚养费“赖”不掉

南宁晚报 2022-02-27 09: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梁梦妮玉明凯)10年前,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付抚养费。但双方就其间抚养费是否支付各执一词。孩子因此起诉父亲,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7年吴某与詹某登记结婚,次年孩子小亚在美国出生。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亚在18岁以前随母亲吴某在北京生活,父亲詹某每月承担5000元的抚养费至小亚能独立生活为止。2020年12月,小亚作为原告以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用为由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父亲詹某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用57万元。

詹某庭上表示,已支付抚养费52.5万元,仅2018年之后近两年的抚养费暂未支付,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年之前的抚养费请求诉讼时效已超过,不应得到支持。詹某庭上称,已付的抚养费52.5万元,其中50万元在与吴某离婚后不久就已一次性转账给她。吴某则举证双方离婚后仍有经济纠纷,至今未全部解决。

法院审查后确认,詹某在支付吴某欠款时仅有2.5万元与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承担数额相符。因此,在詹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述50万元就是支付小亚抚养费的情况下,从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考量,只能认定詹某支付了小亚2.5万元抚养费。

而詹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詹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吴某承认此前是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小亚,没有及时向詹某主张权利,对此该院对其提出善意的批评。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詹某支付小亚抚养费66.5万元;詹某自2021年7月起,仍应按其与吴某离婚时的约定,每月承担小亚的抚养费5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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