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追讨10年抚养费父亲称已超诉讼时效 法院:未成年人追讨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案说法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张菁)13岁男孩小亚的父母离异,他常年跟随母亲在北京生活,父亲詹某在广西南宁生活。2020年,小亚将父亲告上法院,追讨10年的抚养费。詹某辩称小亚的追讨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并未认可,因为未成年人追讨抚养费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詹某支付66.5万元的抚养费给小亚。
2007年,詹某和吴某登记结婚,2008年,他们的儿子小亚出生。一年后,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亚在18岁以前随母亲吴某在北京生活,父亲詹某每月承担5000元的抚养费,至小亚独立生活为止。
2020年底,小亚作为原告,将远在南宁的父亲詹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詹某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57万元。
法庭上,詹某辩称,离婚后,他已支付抚养费52.5万元,其中,50万元是一次性转给吴某。仅2018年之后近两年的抚养费,他暂未支付。小亚的起诉,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吴某说,双方离婚后仍有经济纠纷至今未全部解决,詹某所支付的50万元是欠款,并非抚养费。
法院认为,詹某在支付给吴某欠款时,仅有2.5万元与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承担数额相符。在詹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50万元是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从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不宜认定该50万元为詹某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
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小亚作为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而吴某承认,此前因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小亚,就没有及时向詹某主张权利。法院对她提出善意的批评。
最终,法院判决,詹某支付给小亚抚养费66.5万元,自2021年7月起,詹某仍应按其与吴某离婚时的约定,每月承担小亚的抚养费5000元,至小亚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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