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草苗木场 “被”签合同惹官司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陈俊超)南宁某花草苗木场“被”签合同,后被广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经审理,最终认定该花草苗木场不需要承担合同约定及违约责任。
在审理广西某公司诉南宁某花草苗木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塘法庭李寒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抽丝剥茧,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广西某公司提供的与南宁某花草苗木场签署的合同是案外人韦某冒用南宁某花草苗木场的名义与广西某公司签署的。但韦某没有代理权,涉案合同的主体为广西某公司与韦某,南宁某花草苗木场不承担涉案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针对原告广西某公司签订合同未核验当事人身份、针对被告南宁某花草苗木场未妥善管理相关营业执照及公司账户的行为,李寒法官专门提醒原、被告双方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全面考察、核验相关资料,谨慎、妥善管理商业信息,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由于找不到韦某,原告揪着我们不放。从知道这件事到现在都三年了,每天都吃不香睡不好,现在法院为我们主持了公道,非常感谢。”2月15日,南宁某花草苗木场负责人说道。当日,南宁某花草苗木场负责人将一面锦旗送到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对法官公正审理案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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