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继续胚胎移植遭医院拒绝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续圆“妈妈梦”
■本报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张菁 李凯美
夏女士与丈夫黄先生婚后10年没有生育,夫妻俩决定通过移植胚胎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经历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后,在第二次移植检查期间,黄先生却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夏女士为圆“妈妈梦”,要求对剩余冷冻保存的胚胎继续进行试管手术,但遭医院方拒绝,最后只好将南宁某医院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辗转多年夫妻选择试管技术助孕
夏女士与黄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但婚后10年一直没有自然怀孕生育。最终,两人经商量决定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助孕,以实现拥有孩子的愿望。
2019年3月,夏女士与丈夫前往南宁某医院生殖医疗中心诊治,按国家生育政策作出了书面《承诺书》,并于同年8月共同签署了《生殖医疗中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维权知情同意书》《生殖医疗中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申请和知情同意书》等多个文件。
不久后,夏女士在该医院生殖医疗中心施行了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完成移植胚胎2个,继续囊胚培养胚胎3个,并决定对移植后剩余的1个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但事与愿违,同年9月,夏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胎停,这意味着第一次胚胎移植未能成功。
丈夫去世妻子要求继续手术被拒
虽然第一次胚胎移植没有成功,但夫妻俩并未放弃。经过一段时间的身体调理后,夏女士于2020年8月进行第二次移植前检查。
但意外发生了,丈夫黄先生于2021年3月突发疾病过世。丈夫离世对夏女士造成了巨大打击。夏女士深知丈夫一直期待孩子的到来,她多次来到医院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
可是,医院以“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夏女士将该医院告至法院。
获得支持法院判决继续移植胚胎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属于卫生部文件中的‘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原告单方能否继续使用(移植)与离世丈夫共有的胚胎”两个焦点进行了辩论。
对此,法院认为,夏女士因丧偶成为单身状态,但在此期间没有再婚,没有生育、收养子女,其生育状况与其丈夫在世时没有任何变化,并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
同时,案件中也没有法律(广义)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和被告不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合同。此外,案涉的体外胚胎,是夏女士与丈夫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在丈夫死亡后,该物归夏女士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夏女士的诉请,一审判决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因此,夏女士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应得到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假若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夏女士生育其与离世丈夫的孩子,相信在夏女士精心养育呵护之下,不意味着一定会对孩子将来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夏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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