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的驾驶,有证的坐副驾 追尾前车 致一死一伤
本报讯 (记者 李楷诚 通讯员 梁玉玲) 司机胡某将一辆重型罐式货车交给无驾驶证的朋友黄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没想到,黄某在驾驶过程中没能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撞上前方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日前,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司机黄某、同车胡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追尾致一死一伤,原因有三
2021年11月2日0时55分,黄某驾驶一重型罐式货车搭乘胡某沿G80广昆高速公路由广州方向往南宁方向行驶至343Km+900m处时,追尾到前方同车道内由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黄某死亡、胡某受伤、两车损坏及李某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调查,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黄某未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制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胡某将机动车交予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李某驾驶的牵引车牵引的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同时其驾驶的机动车时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时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黄某胡某担主责,李某担次责
交警认为,此次事故是胡某将车交予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黄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制动距离、李某驾驶机动车时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时速及该车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志造成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司机黄某、同车胡某共同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有驾驶能力不等于有驾驶资格。无证上路不受法律保护,把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无疑是害人害己。同时,在公路上尤其是高速公路上,夜间道路光线差,车速悬殊,一旦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发光标志,后面行驶的车辆很难发现前方货车,容易造成追尾事故。此次事故,司机的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彻底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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