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辱骂管理员 业主公开道歉并赔钱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黄莉艺 黄邦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12月14日,邕宁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业主微信群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郑某因不满管理员李某将自己移出小区业主微信群,转而到小区另一个有190余名成员的物业交流群辱骂李某。经法官调解,郑某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750元。
李某与郑某均为邕宁区某小区业主,李某为该小区业主群管理员。8月下旬,李某多次提醒郑某修改备注房号,郑某均未修改,李某遂将郑某移出该业主微信群。8月27日凌晨,郑某发现自己被移除出业主群后,便在该小区另一个有190余名成员的物业交流群,针对李某发表含带侮辱性称呼的言语。李某看到后,要求郑某在群里公开道歉,但郑某未予理会。李某遂于10月将郑某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郑某在物业交流群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开对李某进行辱骂,客观上会引发其他业主对李某人品的怀疑与猜测,故郑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李某和郑某是邻居关系,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经调解,郑某当场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出具道歉信拍照发送至业主微信群,保证以后在群里文明用语,遵守社会公德。同时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7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作为现代生活中社交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微信群聊天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恣意妄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辱骂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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