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39000元

绵阳日报 2021-11-26 08:16 大字

近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组审结了一起遛狗不拴绳致人骨折拒赔案,被告人叶某被判赔偿原告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9000元。

据介绍,2021年3月18日19时许,蒋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到西乡塘区江北大道时,一只未拴牵引绳的狗突然从对面车道窜出,与蒋女士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蒋女士摔倒受伤,电动车也有一定程度损坏。随后,交警找到了狗主人,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时狗主人叶某未对狗拴系牵引,造成交通事故,蒋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女士被送医治疗。经诊断,蒋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左膝关节积液,住院一个星期,共花费手术费、治疗费近13000元。后续,蒋女士需要使用外固定支具8周,并全休3个月。但狗主人叶某未向蒋女士支付任何费用,亦未对蒋女士表示歉意。蒋女士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叶某未对其狗进行拴系牵引,导致狗与蒋女士发生碰撞,进而导致受伤,经交警认定蒋女士无责任,对蒋女士的损失,应由被告叶某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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