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化妆品监管政策新闻吹风会 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食品级”“可食用”

南国早报 2021-11-20 08:12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赵劲松通讯员何正君

11月19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吹风会,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政策进行解读。从明年起,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

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办法》,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根据儿童皮肤特殊的生理特点,《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对于孩子使用的产品,家长最为关注的自然是安全性。因此,部分商家抓住家长的这种心理,在生产时使用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并称之为“食品级”化妆品,暗示家长这样的化妆品更安全,“即使吃了都没风险”。

对此,《规定》首次提出,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食品级”“可食用”。同时,对其标签提出特殊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而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该标志。此外,针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强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稽查局副局长黄建文说,今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南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线上线下化妆品经营户、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单位、母婴用品店等重点场所日常监管力度,结合日常投诉举报、舆情热点、检验不合格等问题,发现并查处了化妆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冒用厂名厂址、未经备案或注册、超过有效期、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行政处罚案件74件,罚没金额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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