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部分楼盘促销,推出诱人优惠 购房赠送物业费开发商的承诺靠谱吗
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近半年来,南宁不少楼盘加大促销力度,推出了“赠送物业费”的优惠条件。众所周知,物业服务是一个细水长流的过程,物业费也是持续交纳的,开发商的这个承诺真的能够兑现吗?南国早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1楼盘
推出“买房送物业费”优惠
南宁市江南区某楼盘,单价9000多元,买房就送10年物业费;长虹路某楼盘主推大平层,认购指定房源就送物业费;枫林路一楼盘低密准现房,购房送8年物业费;灵龟路某高端小区认购指定房源,赠送10年物业费;平乐大道某楼盘,部分房源送10年物业费;石柱岭某楼盘送35年物业费;良庆大桥南某楼盘送20万元物业费……近段时间,在朋友圈中,随处可见类似的信息。
这些信息是否属实?购房者朱先生告诉记者,此前,他在良庆大桥南一楼盘看房时,置业顾问告诉他,可赠送20万元物业费,该楼盘的物业费是2.8元/平方米,合计下来,他看的那套房可享受45年免物业服务费的优惠,这让他颇为心动。但在进一步咨询中,朱先生发现,该项承诺可能只是“空头支票”,难以兑现。11月14日,记者致电该楼盘售楼部,一名置业顾问表示,他们已取消此项优惠。
另一楼盘也承诺赠送10年物业费,公开信息显示,这里的房价在2万~4万元/平方米之间,基本都是改善型户型。置业顾问称,一套合院200多平方米,物业费为5.8元/平方米,以此为例,一套房的每月物业服务费为1200元以上,一年约1.44万元,10年物业费超14万元。
对于这些听起来很有诱惑力的优惠方式,不少购房者却心存疑虑。朱先生说,物业费是维持一个小区服务品质的基本保障,如果开发商承诺“免单”,就意味着“免单”业主在“蹭”其他交费业主的服务,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因物管收费率打了折扣,也容易造成物业服务减配,影响业主的生活品质。
2行业
开发商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
一般来说,商品房在交付前,由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将物业费“赠送”给购房者的企业多数属于集团化企业,旗下有关联的物业服务公司。但有购房者担忧,若将来换了物业服务公司,那后面的公司还认账吗?
记者就此向多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在接手项目时,一般都是跟业委会签订合同,在此过程中,如获知有免物业费人群的信息,则需要联合小区业委会一起,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免单费用,否则就只能业主自行承担。
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费相关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收费标准。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代物业服务人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费。由此看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赠送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3讨论
承诺赠送的物业费是否有效
开发商之前已承诺赠送的物业费是否有效?对此,司法界人士有不同的观点。曾在南国法援担任公益律师的莫绪毅认为,如果开发商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把赠送物业费的条款写进了购房合同中,应属于有效承诺。因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他们可就赠送内容进行一些约定。但成立业委会后,物业公司是与业委会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就可以不认“旧账”。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鸣湄则有不同的观点。她认为,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公司是两个主体,即使同属一个集团,是有关联的企业,但在法律范畴仍是两个主体。因此,开发商无权处分另一主体的权利。即便将赠送内容写进合同,也是无效条款。购房者最终可能无法享受此赠送优惠,只能追究开发商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共同与业主签订了合同,物业服务公司认可了开发商的赠送内容,则可视为部分有效。在前期合同结束后,如果业主大会更换了其他物业服务公司,那么赠送内容也将失效,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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