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 28起合同纠纷案“集体会审”

南宁晚报 2021-11-04 06: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韦创邺)“本批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已充分发表意见,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庭决定当庭宣判!”11月1日上午,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公开审理28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对其中的25起案件当庭宣判。

早在2018年5月,南宁某投资公司对外发布“合作建房”广告,农某等人得知后与该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农某等人以40万元的价格获得一间48平方米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期限为45年。合作建房合同签订后,农某等人依约向投资公司交付了部分购房款,但直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期满,投资公司也未能建设房屋。双方协商无果后,农某等人遂以投资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起诉至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要求确认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并要求投资公司退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

案件立案受理后,主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发现,虽然28起案件原告的诉讼能力及举证水平参差不齐,但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大致相同,如分别进行开庭、对案件逐个进行审理,势必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既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会徒然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主办法官决定对这28起案件进行“集体会审”。

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经法庭调解无果后,主办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冠以“合作建房合同”的名义,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时间、交房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

此外,合同并未约定农某等人须要承担合作建房项目的经营风险,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关于各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点。结合案涉项目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尚未建成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原告农某等人与被告投资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截至案件庭审之日,被告投资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投资公司应当向农某等人退还已收取的款项。

随后,主办法官认为此次审理的28起案件,其中25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当庭宣判的条件,遂当庭进行宣判,判决确认案涉合作建房合同无效,被告投资公司向原告农某等人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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