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报住址阻碍执行 拒还款被采取拘留措施
本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潘俊秀)反复推脱,虚报住址,阻碍执行……这些规避执行的行为,经常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身上。这类行为本质上是妨害司法行为,经人民法院查实后,法院可依法对相应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前,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南宁市中院“邕城风暴”专项执行攻坚活动中重拳出击,严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阻碍执行人员执行的违法行为。
今年1月,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杨某申请执行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某在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分文未清偿。其间,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蓝某名下的物品若干并粘贴封条,但蓝某擅自将查封物品锁起并且未主动向法院提供开锁钥匙。
此外,蓝某还在执行法官对其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虚报自己的住址,谎称自己住在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中。后经执行法官向小区物业调查核实,蓝某所报住址并不存在。
经审查,法院认为,蓝某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司法行为,于日前对蓝某采取拘留措施。
面对冰冷的手铐,蓝某终于知道法律的威严,没有了此前的消极对抗,表示要履行还款义务。截至目前,蓝某已偿还部分债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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