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父亲即使再婚 子女也应赡养
■本报通讯员沈志平 钱红 记者韦薇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重,老年人离婚、再婚,财产继承、赠与等各类家事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老年人权益保护已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昨日是重阳节,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知法院如何用法律的温情抚慰老年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用长辈钱购房子却拒绝一起居住
玉某某与何某某是祖孙关系。玉某某房屋被拆迁后得到一笔补偿款,其将补偿款赠与孙子何某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双方未就赠与事项签订书面合约。
何某某得房后与玉某某在该房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之后,何某某拒绝让玉某某继续在该房居住,并将玉某某赶出家门。玉某某多次维权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某某对何某某的赠与附有允许玉某某共同居住所购房屋的义务,在何某某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前提下,玉某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法院遂判决撤销玉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赠与,何某某返还玉某某相应赠与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以案说理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应深入考量家事成因、发展过程等,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住有所居。
年老父亲已再婚成年子女不赡养
李某某与前妻龙某某生育李某1、李某2(均已成年)。李某某与现任妻子韦某某生育李某3、李某4(均未成年)。李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脑血管等多种疾病,曾多次因病住院治疗。因经济能力不足以负担其生活和医疗支出,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1、李某2每月分别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履行探望和看护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子女在处理与父母的关系时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这种美德和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综合考虑各方家庭情况及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李某1、李某2每月分别支付李某某赡养费300元,并履行相应探望义务。因李某某已组成新的家庭,李某某住院时需要的陪护,应由其妻子履行陪护职责。
●以案说理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与父母即使有再大矛盾,在父母年老无助时,也应化解矛盾和积怨,切勿让亲情随着时光流逝而淡化,留下遗憾。
女子再婚后离世丈夫孩子争房产
吴某某2019年死亡。其生前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配偶黄某甲生育黄某1,与第二任配偶黄某乙未生育子女,黄某2则是黄某乙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在黄某乙与吴某某结婚后跟随他们共同生活,与吴某某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吴某某与黄某乙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为吴某某单独所有。吴某某去世后,对房屋的归属问题,黄某1与黄某乙、黄某2产生争执,黄某乙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乙、黄某1、黄某2均有权继承吴某某的房屋,但在确定房屋归属时,应考虑房屋系吴某某与黄某乙夫妻共同奋斗所得,黄某乙现年事已高,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对房屋有着更为深厚的情感寄托。经依法释明,并引入心理咨询师对各方进行心理疏导,黄某1最终同意房屋归黄某乙所有,并化解了嫌隙,再现家庭温暖。
●以案说理
遗产案件多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介入和情感疏导,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化解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帮助老年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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