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单眼失明者却拒赔法院判决肇事者负全责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实习生赵雅婷通讯员蔡梦婕)杨某和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时相撞,导致杨某骨折,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责。可李某却不肯赔偿医药费,理由是杨某左眼失明,其视力受限,也该为事故承担一定责任。10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通报,法院认可交警的认定,判决李某赔偿杨某的合理损失。
2020年7月,杨某和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一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杨某腿部骨折。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查看公共录像,以及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之后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担责任。
事故中,杨某因骨折住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两万多元。因李某不肯赔偿,杨某将李某起诉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坛洛法庭。
法庭上,李某称杨某的病历显示,杨某在多年前因伤导致左眼失明,视力受限,在事故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误,要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他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关于“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支持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单眼残疾人士参与交通行为。
该案中,杨某虽是单眼残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身体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因素,李某的理由不成立。
主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国残联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000多万。在残疾人群体中,很大部分人有能力独自参与交通行为。既然立法上并未完全禁止他们开车、骑车上路,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若身体残疾并不是认定其为交通事故责任方的必要因素,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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