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新车被4S店牌砸损,谁担责 客户要求更换新车或赔偿3万元;4S店不同意,称对方未按约定时间取车也有责任

南国早报 2021-09-25 07:57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卢荻实习生黄丽满

近日,郭先生在南宁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小车,已上好牌。就在他准备提车时,店里一块被风吹倒的广告牌砸中了这辆新车,造成车顶受损。

之后,就如何处理和赔偿等问题,郭先生和4S店多次进行协商。他提出的更换新车或要3万元经济赔偿等方案,4S店均不同意。车主的主张是否合理,此事该由谁来埋单?9月23日、24日,南国早报记者就此进行多方采访。

1

车主

新车尚未提走,就在4S店受损

23日,郭先生告诉记者,9月12日,他到位于南宁市罗文大道的南宁恒信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凯迪拉克旗舰店(以下简称4S店)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小车,并委托4S店办理保险、上牌等业务。该车落地价为31万元。他原计划9月14日下午提车,不料当天下午下雨,小车被该店一块广告牌砸中,车顶出现较为明显的凹陷。

郭先生向4S店提出,更换新车或退车退款,但4S店只同意负责修复汽车,并赠送一个电动车尾门和两次保养。他未同意。

郭先生表示,他打电话向凯迪拉克总部反映后,4S店销售总监李女士打电话跟他沟通。他作了让步,表示可以不换新车,但需要4S店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对此,4S店方面称,不会以现金方式进行赔偿。9月23日,4S店再次给出解决方案:修好车辆,并赠送原厂电尾门、两次车辆基础保养、凯迪拉克2万积分,销售顾问再给一个888元的红包。郭先生表示无法接受:“车还未交付到我手上,就由于4S店的过失,导致新车受损。这个解决方案,搁谁都不乐意。”

郭先生说,他请二手车经销商来看过,对方只愿出26万元购买该车。因此,综合车损贬值的价格以及耽误用车等方面的损失后,他要求4S店给予3万元经济赔偿。

2

4S店

未按时来取车,车主也有责任

9月24日上午,记者在4S店停车场见到了涉事车辆,只见该车左侧车顶边梁位置有一处七八厘米长的明显凹陷和一处较浅的碰撞痕迹。

据4S店销售总监李女士介绍,郭先生原先定好9月14日早上到店里提车,因此事先安排店员洗好车,并将该车停放在室外的待交车区。然而,郭先生并未在定好的时间内前来提车。当天下午下雨,大风吹倒了广告牌才导致车辆意外损坏。

李女士称,经4S店售后工作人员检查,该车只需通过钣金和喷漆就能恢复原状,修复费用仅需1000多元。在意外发生前,郭先生验过车是没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并让4S店帮忙办理了保险、上牌等业务,车辆归属权早已在郭先生名下,只是在交接前发生意外。因此,郭先生要求3万元经济赔偿,4S店无法接受。

李女士认为,对车辆意外受损,双方均需承担一定责任,4S店给出的赔偿方案,折算起来价值1万元。如郭先生仍不接受,只能建议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律师

客户有权要求更换或维修汽车

“我们并没有约定好上午去提车。”对4S店的说法,郭先生并不认可。他说,原定14日上午7时提车,但4S店8时30分才开门。他在微信上告诉销售顾问,等下午忙完工作再去提车。

“车主没来取车,并不是事故的原因。”南国法援律师林剑认为,涉事广告牌属于4S店,车辆也停放在店里,4S店应当预测到广告牌有被大风刮倒砸中他人物品的危险。因此,责任在4S店,4S店对此有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南国法援律师麦鹰雄认为,郭先生原定于9月14日上午7时提车,但因卖方没有开门营业,他提出下午再提车,并将这一情况通过微信方式通知了销售顾问。卖方没有提出异议,视为买卖双方重新达成提车时间,即郭先生可在14日下午卖方停止营业前提车。当天下午因下雨,小车被卖方经营店一块掉落的广告牌砸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车作为动产交付给郭先生前,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损毁风险,由卖方承担。

至于郭先生委托卖方代办该小车上保险、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并不影响卖方承担上述小车的损毁风险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办理所有权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作用,而非作为买方承担小车交付前损毁责任的依据。因此,郭先生可向卖方主张更换或维修汽车,全部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拒绝此请求,郭先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前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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