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买到劣质口罩 对簿公堂诉求3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李晓丹)近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了一起疫情期间购买口罩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赵先生是某电子商务公司员工,去年10月至11月期间,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货源信息。市民张先生了解到该信息后,先后多次向他订购多批口罩。随后,张先生发现其中的3000多个口罩存在发霉、无熔喷层、无鼻梁条等问题,便向赵先生提出退货,但赵先生以其已离职及张先生收货时间太久为由不予处理。
协商未果下,张先生将该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回1万多元货款,并赔偿3倍损失共3万多元。法庭上,该电子商务公司代理人辩称,张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其主张赔偿的3倍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张先生购买口罩主要用于转卖他人赚取差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故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请求退回1万多元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张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要求赔偿应退货款3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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