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下月起实施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保险
南宁街头停放的共享单车。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兰敏/文苏华/图
记者3月24日获悉,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完善执法依据,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一起来看看新规中的亮点。
1
共享单车实行总量控制
《办法》明确,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实施总量控制,要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并实行动态调整。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制订运营配额投放计划,确定各运营企业经营规模。
《办法》还明确,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对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的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南宁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2
未满16周岁禁骑共享电动车
在运营企业的具体运营责任方面,《办法》明确:运营企业所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按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具备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运营企业要实行用户实名注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同时,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加强对车辆日常的调度和停放管理,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等。
《办法》还明确,在南宁市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订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3
企业严重失信将受惩戒
《办法》明确,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与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辆运营数据的实时查询和智能调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围栏的审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统一向社会公示。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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