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没变化却查无此人法官多方走访送达文书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刘东海林海强)近日,南铁法院一份要送达行政案件第三人的材料,因“电话长期不接、物业查无此人”被退回。日前,承办法官经多番寻找和询问发现,原来楼栋编号在多年前发生了变化,由23栋变更成16栋。法官最终将案件文书送达案件第三人手中。
该院在受理一起注销房屋抵押登记一案时,通过EMS法院专递分别向被告和第三人(邮寄地址系原告在立案时提供)邮寄送达应诉材料。但邮寄给第三人陈某、杨某的应诉材料经EMS快递员多次投递后被退回,理由为“无此楼,电话长期不接、物业查无此人”。承办法官多次拨打原告立案时填写的陈某、杨某的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上。
身份证上明明有这个地址,为什么快递员和物业公司均说没有这个地址,难道第三人何某、卢某所住的楼栋已经被拆迁?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到第三人何某、卢某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某小区23栋某单元某房)再次送应诉材料。
可是经询问,门卫和其他居民均表示该小区没有23栋。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表示,近几年该小区楼栋及编号一直保持现状,现小区并没有23栋。
就在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快要放弃之时,另一名工作人员无意中说了一句“曾经有个15栋还是16栋的业主交过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上面写的地址好像就是23栋”。但该工作人员表示记不清楚该业主到底是谁,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决定试着去找找。
经过几番寻找,他们最终在16栋某单元某房找到在家休息的杨某。原来杨某所居住的小区是老小区,杨某所住房屋的楼栋编号在很多年前就发生了变化,由23栋变成了16栋,但他的居民身份证地址仍然沿用之前的地址。由于时间久远,就连小区的物业公司也不清楚这个情况。
随后,杨某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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