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西日报 2020-09-18 07:32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杨波)9月16日,记者在南宁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南宁市政府近日颁布第18号政府令,新修订的《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推动首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显示,南宁市“行政决策”评估指标连续5年在全国100个被评估城市中名列前三。此次《程序规定》的修订完善,是在结合上位法新规定基础上,提炼和保留南宁市一直以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经验做法,继续将全市各级行政决策机关直接纳入政府规章的适用范围。

《程序规定》中规定,各级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并公布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通过全面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有关部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规定》还严格规范决策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五大决策程序,并细化决策程序中的具体工作要求。其中,要求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南宁市行政决策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决策机关召开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听证会应当在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邀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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