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超期存放遗体的公告

南宁晚报 2020-09-17 06:31 大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以及《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南府办〔2014〕100号)第九条规定:“无人认领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在南宁市殡葬服务管理处官方网站和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经公安机关确认无需继续保存的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意处理尸体通知书》火化遗体。”我处依照上述规定拟对以下超期存放遗体进行火化处理,望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核对相关资料并及时到南宁市殡仪馆认领遗体并办理遗体的火化手续或延期存放事宜。否则,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后,仍无人认领遗体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本单位将按照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对下列遗体进行火化处理,骨灰留存6个月。

特此公告

南宁市殡葬服务管理处

2020年9月17日

认领遗体地址:南宁市殡仪馆南宁市望州路308号业务咨询电话:0771-332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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