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印发暂行规定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不再卡壳
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珂实习生/朱金霜)日前,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暂行规定》,对律师在执业中查询人口信息的具体要求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
暂行规定明确了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凭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提交打印并由律师签字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可就相关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照片等户口登记信息,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查询单位一般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出具纸质查询结果等形式,当场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同时规定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严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暂行规定的出台,既有效解决了律师查询当事人信息的“瓶颈”,也为查询单位依法查询、出具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据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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