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新政 严禁“借壳”擅自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本报讯(记者韩沛通讯员何莉环 梁妮)7月30日,《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管理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这是全市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两大类型为创新型产业。提出了创新型产业适用范围,城区(开发区)在本辖区划出一定区域作为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区试点区域面积不超过50亩,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自贸区南宁片区试点区域面积分别不超过200亩。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应选址在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以工业用地价格为基准,按工业用地地价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
《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准入条件。对于专业运营商、城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创新型产业项目,中心城或镇区低效用地建设项目,均要求达产后,年亩均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对于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要求达产后,年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年R&D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新型产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创新型产业项目自交地之日[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自取得项目认定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2年内必须竣工。建筑形态应当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严禁借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违规擅自变相进行商业、住宅、旅馆酒店等经营性项目开发。
创新型产业项目业务用房购买人必须为从事创新型产业的企业或机构,业务用房购买人需先通过资格审核,再与项目业主、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项目及企业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也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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