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加州八珍”店出现被指“傍名牌”》最新进展 违规招揽“加盟”一公司被罚52万余元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27万余元和罚款25万元
■本报记者陆增安实习生朱汝芳
前段时间引起热议的“加州八珍”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详见本报4月29日第3版《多家“加州八珍”店出现被指“傍名牌”》报道)。昨日下午,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9号龙胤凤凰城售楼部的广西南宁运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萌公司),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出52万余元的“罚单”。
公司涉嫌违反特许经营
今年4月28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9号龙胤凤凰城售楼部的广西南宁运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5月7日,执法人员对运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龙进行询问。
“运萌公司在未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的情况下,签约开业40家合作店并收取品牌使用费(合作金),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负责人介绍,5月11日,该局获批对运萌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运萌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2019年9月30日,获得“加州八珍”商标的使用权后,运萌公司于今年1月9日至4月26日期间,先后与庞某玲等40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并开业40家合作店。
协议书规避“加盟”字样
签订的40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均标注有“乙方通过与甲方签订本合作经营协议,取得使用‘加州八珍’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该品牌系列商品的特许权……”的内容。虽然规避了“加盟”字样,但按约定,签约人支付运萌公司品牌使用费后便取得使用“加州八珍”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该品牌系列商品的特许权,依照当事人提供的统一运作和业务管理流程模式开展合作店的经营。
这些《合作经营协议书》应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运萌公司的经营行为也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但运萌公司在未拥有直营店的前提下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开出52万余元“罚单”
运萌公司与庞某玲等40人签约开业40家合作店中,有9家店以股东的名义签约,并未收取品牌使用费,实际收取31位签约人的品牌使用费共1834259元。
今年5月19日至6月10日,运萌公司先后退还杨某等21位签约人品牌使用费共1555263元。运萌公司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应为运萌公司收取31位签约人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减去当事人退还21位签约人品牌使用费的金额,为278996元。
虽然运萌公司与庞某玲等40人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运萌公司的经营行为也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运萌公司应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但是运萌公司在未有直营店的情况下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决定责令运萌公司改正违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对运萌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8996元,并处以罚款25万元,罚没款合计52万余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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