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南国早报 2020-07-03 11:06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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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将违法建筑出租给他人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依照《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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