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调整 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最高各为2730元
本报讯(记者凌剑伊)南宁市缴存职工请注意了,从7月1日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调整。6月30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746元,下限为1810元。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南宁市自2007年以来,每年都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通知称,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记者比较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发现,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08元,合计4816元。2020年度,月缴存额上限提到各为2730元。
关于缴存基数上限的设定,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制定的。通知还明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算一算
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986元。
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
90986÷12×3=22746元
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
22746×12%=2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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