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批复》(桂政函〔2020〕45号)之规定,自即日起,南宁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6月22日零时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南宁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负责此项行政处罚。
二、2020年6月22日零时前,已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且依法采取告知措施,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2020年6月22日零时前,已由有关政府部门在人行道施划的摩托车停放标线,在本通告公布后仍继续有效,摩托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停放摩托车时,应当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人行道及停放车辆。
2020年6月22日零时前,已由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在人行道施划的汽车停放标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对确有停放需求,且不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标准重新施划,准予使用;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予以撤销。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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