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约应承担责任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与销售宣传不符
是否构成违约
黄女士问:2018年10月,我与家人在南宁市看了一楼盘,当时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均称“买房读某名校”,有游泳池和幼儿园等相关教育优惠措施。为此,我信以为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写有读某名校、有游泳池。现交房了,但并不是学区房,也没有游泳池。请问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
林剑律师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因此,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单中有关“买房读名校”的承诺具体明确,对购房人是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承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未经村民同意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梁先生问:2015年10月,我所在村的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与某木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等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一块总面积2.5万平方米的农用地,有偿出租给该木材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期限30年。村民对此意见非常大,均要求解除合同。请问该《土地租赁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
林剑律师答: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出租,是涉及到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合法;因此,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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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宁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