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采矿权人信用纳入“红黑名单”管理
本报南宁讯(记者/杨波通讯员/陈飞)6月1日,记者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规范首府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此次施行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在2018年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实施的试行制度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完善,包含“红黑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红名单”激励措施和“黑名单”监督惩戒措施等内容。
其中,在应纳入信用“红名单”的情形范围中规定,采矿权人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连续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年限由3年提高至5年;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认定、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的范围由原来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放宽至县级以上(含县级)。被纳入“红名单”的采矿权人可优先办理采矿许可相关业务。在一年管理期满后,信用“红名单”采矿权人无新增失信记录的,将自动延期一年。
同时,在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的管理范围情形中新增规定,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或因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一年之内被两次予以行政处罚的,均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该《制度》加重了关于对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采矿权人的监督惩戒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采矿权人将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不予受理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和变更等审批事项,取消采矿权竞买活动报名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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