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无借条 是借款还是转让费? 法官依银行凭证判还本金和利息

玉林晚报 2020-06-01 07: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北流一对好友,在经济往来时碍于情面不写借条,最终引来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近日,北流法院依照双方各自出具的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依法凭借银行转账记录,判决借款人张玲归还债权人梁东本金42.5万元及利息。

是借款还是转让费?

双方各有说法

男子梁东和女子张玲原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6年1月,张玲的母亲因病在南宁某医院住院,需要大笔医药费,张玲便向梁东借了3.2万元。之后,张玲因资金需要向梁东借款10万元,因买房买车又向梁东借款20多万元。梁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共借款40多万元给张玲,由于双方相识且关系友好,均没有写借条。事后梁东多次追讨,张玲一直未还钱。无奈之下梁东将张玲告上了法庭,要求张玲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梁东向法官提交了转账单、银行流水、银行卡等资料,证明自己确实给张玲转账了共42.5万元。张玲辩称,该笔钱不是借款,是梁东向其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的部分转让款。

无法证明其主张

法官判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梁东通过银行转账42.5万元借给张玲,有银行流水、转账单、银行卡等资料作为依据,认定证据有效。张玲辩称收到的钱不是借款,而是梁东向其购买商品房的部分房款,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证据对事实没有证明力,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玲应归还梁东借款本金42.5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往往因情面问题选择不写借条,一旦产生纠纷则会给法官审理工作带来难度,也可能让持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一方有理说不清。为了避免碰到熟人“老赖”,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写清楚利息,记录交付过程,核实担保情况,记清还款期限。(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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