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湿地公园内,网箱养殖、擅自放生等行为被禁止

南国早报 2020-04-28 14:07 大字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 曹德燕摄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4月27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护南宁第二水源安全,明确在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

198.34%的区域为水源地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南宁市南郊的大王滩水库,横跨良庆区、江南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城区(开发区),范围与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大王滩水库库区相互交叠。

湿地公园98.34%的区域与饮用水水源地重合,其中9.43%的区域为一级饮用水水源地,88.91%的区域为二级饮用水水源地。大王滩饮用水水源地是南宁市第二在用水源,目前供水人口约50万,未来可能还作为空港经济区的饮用水水源,集湿地、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三重身份于一体。

《条例》根据湿地公园的实际情况,在水域方面,针对性的设定了一些规定。如污水防治方面,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污水排放的管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湿地公园周边的截污。养殖和捕捞方面,禁止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禁止使用网袋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在船舶管理方面,湿地公园实行船舶总量控制和通航管制;禁止新增燃油机动船,现有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消落区管理方面,建立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等等。

2擅自放生动物最高罚两万元

《条例》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野生鸟类;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在湿地公园内举办活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活动举办者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等;规定在湿地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针对随意乱放生的行为,《条例》还规定,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放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乱摆放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湿地公园管护的花草、果实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允许村民适当捕捞水生动物

据了解,大王滩水库库区范围内,很多村民的生活还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而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又位于库区。

《条例》规定,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南宁市政府、有关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对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辖区相应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还要做出妥善安排。

大王滩水库库区周边的居民很多以捕鱼为生。《条例》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但是改变了过去谈保护就得更倾向于限制利用的做法,规定只要服从于生态平衡的要求,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区域、品种和数量限额内,还是允许村民适当捕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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