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留车上 不料再次被车撞 按事故责任轻重,法院一审判决前后车承担相应赔偿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聂凯
杨某乘坐朋友韦某的客车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受伤后未下车。20分钟后,后方来车与该事故车辆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二次事故。杨某的伤该由谁负责?
前后遭两次车祸
2016年4月26日,杨某、吴某等3人搭乘韦某的客车,因车辆爆胎撞上防护栏,韦某、杨某、吴某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下车并摆放警示标志,杨某及韦某未下车。
20分钟后,唐某驾驶着朋友马某的轿车经过事发地点,一头撞上韦某的事故车辆。杨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杨某多处骨折、脑震荡等。交警认定,韦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对第一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唐某对第二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索赔24万余元
康复后,杨某将韦某、唐某、马某及为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对此,韦某称,杨某伤是由两起交通事故引起,唐某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他是好意让杨某乘车,应依法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唐某、马某则认为,根据交警的认定,唐某驾驶的轿车与韦某的客车发生碰撞,仅是车辆受损责任认定,无杨某人身受损责任认定,且认定杨某受伤是因客车撞上道路防护栏造成,因此他们不该为杨某受伤担责。保险公司也持相同观点,认为不该为此担责。
前车后车均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对第一起事故负全责。结合事故中两车的损坏程度,轿车对客车的撞击具有较大的冲击力,应认定第二起事故与杨某的伤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鉴于第二起事故本身不足以单独造成杨某伤情,法院酌定轿车一方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韦某无偿搭载杨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的性质,因此即使韦某存在过错,也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韦某应向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3万元,韦某赔偿5万余元,唐某赔偿132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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