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两年多租金,收藏品被房东搬走 起诉房东想索赔 租户输了

南国早报 2020-03-20 13:47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班梦霞)苏某租了广西某公司的8间铺面,用于出售奇石、书画等收藏品,拖欠了两年多的租金。该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苏某的收藏品搬走另行存放。之后,苏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80余万元。3月19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获悉,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判定,苏某消极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失自担。

2011年7月,苏某及其亲属与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房东)签订了《房屋预租合同》,租下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城中村一综合楼的8间铺面,租期为20年。苏某交给房东20万元定金后,商铺即交付给苏某和亲属使用。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正式合同,并约定以苏某缴纳的定金折抵2013年和2014年部分租金,苏某还获得免交2014年部分租金和物管费的优惠。

2015年,苏某一直未交租金。2016年8月,房东向苏某发出催缴通知,要求苏某缴纳租金及物管费共19.5万余元,但苏某未予理睬。2017年2月至6月,房东又几次向苏某发出《催欠清场通知》,告知苏某因拖欠租金,该公司将停电、封门直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商铺,扣留、留置苏某在商铺中的财产。苏某依然没有理睬。

2017年6月底,房东在派出所民警及村委会的见证下,打开苏某所承租铺面,将苏某的字画、奇石等物品搬至某村综合楼办公室保存。此后,房东多次通知苏某将物品取回,但苏某未取回。

2018年6月,苏某以房东未尽保管责任、致使自己的财产受损为由,将该公司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索赔80余万元。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房东主观上没有损害苏某物品的故意,也没有超出合理的、必要的限度。苏某应能够预见到因搬动或长时间存放可能会对物品造成损害,却仍然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造成损害,房东不应为此承担责任。2019年4月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苏某的起诉。

苏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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