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买的这辆车是不是二手车? 三份判决书“剧情”反转,当事人将向检察机关递交民事抗诉申请书

南国早报 2020-03-19 14:08 大字

2016年4月19日,王女士发现左车门缺失英文字母标识,就以当日报纸为参照物,拍照存证。王女士供图

新车生疑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

4年前,钦州的王女士花费22.98万元,在南宁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南宁恒信威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自由光。提车11天后,王女士发现该车的左前门无英文字母标识,且有二次喷漆痕迹,认为商家卖给她的是一辆二手车,遂以欺诈为由将东顺公司告上法院。

4年间,围绕着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广西三级法院作出三份判决,让王女士犹如“坐上了过山车”。

1遭遇:买来的新车疑为二手车

2016年3月19日,王女士与东顺公司签订了合同,以22.98万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领先版吉普自由光汽车。

交完全款后,当年4月8日,恒信公司交车。11天后,王女士发现东顺公司店内所有的自由光系列车辆的左右前车门都有CHEROKEE英文字母,而她的车左前车门没有英文字母。之后,王女士把车开回钦州后仔细检查,发现车辆左前车门有二次喷漆痕迹。王女士与该公司协商,希望能换一辆新车,但该公司只肯赔偿一万元,拒绝换车。

王女士于是委托南宁嘉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确认王女士所购买的吉普自由光车辆左前门存在二次喷漆情况。

2016年6月6日,王女士将东顺公司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购车款22.9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她。

2诉讼: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成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交付时,王女士应当进行验收。新车交车单证实,王女士当时并未对车辆提出质量异议。车辆合格证证实东顺公司交付给王女士的车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所以,东顺公司已完成了其举证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王女士对东顺公司交付的车辆在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所以,不能证实该车辆为事故车或二手车。2017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女士认为,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她不可能通过肉眼看出涉案车辆经过二次喷漆。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女士提供的2016年4月9日拍摄的涉案车辆相片显示,涉案车辆左前门无英文字母标识,而东顺公司出门处安装有录像设备,该公司销售人员也无法准确回答其他同型号车辆车门有无英文字母标识。

王女士从提车到发现外观瑕疵仅11天,东顺公司门口安装有录像设备,对交车时车左前门有该英文字母标识、依理提取该车出门时录像即可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漆面修复是在东顺公司交付给王女士之前形成。东顺公司在向王女士交车前,就已知道涉案车辆左前车门发生过剐碰,有过漆面修复,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销售欺诈。2017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东顺公司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王女士68.94万元。

3再审:

车主验车未谨慎,维持一审判决

对终审判决,东顺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自治区高院再审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涉案车辆交付时,王女士未发现该车辆存在左前门英文字母标识缺失及修复喷漆问题,也未对该车辆的外观质量提出异议,也就是说,涉案车辆交付时不存在左前门英文标识缺失及修复喷漆问题。

3月14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对该判决,王女士不服,准备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民事抗诉申请书,请求自治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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