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
■每个行政村建立非固定性扶贫公益性岗位人选库,人选库根据贫困群众流动情况、工作表现等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补贴标准:按月用工上岗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日用工上岗的,一般每日报酬为80-150元;按事项上岗的,根据工作量确定报酬
本报南宁讯(记者/韦继川)日前,自治区扶贫办、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创新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激励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劳动致富、增收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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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明确,各乡镇对所辖行政村进行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列出岗位需求清单,写清岗位设立依据,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人数、工作时间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补贴标准,建立乡镇非固定性扶贫公益性岗位库,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备案。岗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对各乡镇岗位库建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每个行政村建立非固定性扶贫公益性岗位人选库,凡是未外出务工,没有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生态护林员等固定岗位,不是行政村两委在职干部,且年龄在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贫困群众都可以纳入人选库。人选库根据贫困群众流动情况、工作表现等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贫困户收入情况,优先安置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极度贫困户以及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党员家庭、军烈属家庭、失独家庭、单亲家庭人员。行政村两委将上岗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与上岗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按月用工上岗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日用工上岗的,一般每日报酬为80-150元;按事项上岗的,根据工作量确定报酬。各乡镇要为按月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每人不得高于10元/月。
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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