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下发通知 切实解决好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本报南宁讯(记者/奚振海)3月10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全区各地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解决好我区部分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通知要求,要强化低保兜底保障,坚决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提高其低保金一个档次。
通知强调,通过临时救助,加大对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帮扶力度,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于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或是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因患新冠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或有病亡人员的家庭,可“一事一议”加大力度,提高临时救助金额。
持续提高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2020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从每人每年4480元提高至5000元以上,确保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自治区脱贫摘帽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要从每人每月666元提高至720元以上。全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至230元以上,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每人每月370元提高至390元以上,提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内的低保对象的收入。
通知要求,要精准掌握未脱贫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以及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变化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因疫情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外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临时救助帮扶。对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也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全面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畅通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渠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用足用活“低保渐退期”政策,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的经济能力。
通知特别提出,要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要主动了解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特别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时通知所在村+(社区)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居家隔离的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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