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20天有21人被处罚 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说“不”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何京霖)今年1月1日至1月20日,南宁警方已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0起,处罚21人。
1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民警在江南区上津路,对邓某某经营的一家通讯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经称量共计55千克。随后,民警对店老板邓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1月7日,南宁市公安局江湾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有人在邕宁区龙岗大道龙华路旁某房地产公司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经询问,覃某当场承认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民警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1月16日,南宁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在石埠街道办西明村八组一空地,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罚款1人。
1月17日,南宁市公安局邕武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长堽三里一巷某住户门前有人在燃放爆竹。随后,民警将练某某带回处理,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据警方介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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