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体罚不能任性而为

广西日报 2019-12-11 07:20 大字

不吐不快

林双

据《南国早报》报道,12月6日,有市民给记者发来好几段视频,称是南宁市一家公司对完不成任务的员工在进行“花样”体罚。视频中的城市主干道上,有一排赤裸上身、只穿着内裤的男子站在寒风中,有人在旁边训话;有人拿着棍子打屁股……

员工业绩不达标,企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一种正常的管理手段。但是,公司处罚员工的手段必须合理合法,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半裸站在室外寒风中训话、操起棍子打屁股,这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处罚方式,虽打着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的名头,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

近年来,公司罚员工跪爬、生吃虫子、喝马桶水等“奇葩”体罚,在各地频频上演。管理者变着花样折腾员工,却美其名曰“励志教育”“挑战压力”“团队建设”,使员工身心健康蒙受损害、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侮辱。这些公司行为,不仅击破了道德规则的管理底线,也逾越了法律红线。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明确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花样”体罚为何屡禁不止,每隔一段时间跑出来刷热度?

归根结底,其源头在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强弱地位的不对等上。在这些场景中,用人单位的“上帝视角”一览无余。他们自认为决定着员工的饭碗,很多事情上便有了“生杀予夺”的权力。这样的管理思维模式之下,干出“花样”体罚的奇葩事,其实一点也不难理解。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也都受法律监督,而种种“花样”体罚往往是用狼性企业文化作为外包装,可见实施者并非法盲,实则是漠视劳动者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对此类“花样”体罚行为,公安机关、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理应负起监察监督之责,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对违规违法体罚行为公司依法予以制止和惩治。该处罚的要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劳动者也要敢于、善于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犯,不能任“花样”体罚员工的企业恣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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