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警方及时处置一起致伤案件》后续 精神病男子纵火伤人数罪并罚后获刑7年

南国早报 2019-12-06 15:40 大字

图为宣判现场。江南区法院供图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张菁)去年8月发生在南宁市江南区的一起纵火伤人案,曾引发广大市民的关注(详见2018年8月27日南国早报A6版报道)。经诊断,纵火伤人男子黄某患有精神疾病。那么,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可免予刑事处罚?12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以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年。

案件:

男子纵火且持刀伤人

二十出头的黄某是南宁市邕宁区人,与父母租住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南化小区。2018年8月26日17时许,黄某回到租住的房屋,忽然将床、柜等物烧毁,随后又持两把水果刀冲出家门,对该小区内的群众随意追砍,致使韦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以及杨某某等6人脸部、颈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杨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晚8时许,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精神医学诊断,黄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

数罪并罚后获刑7年

法院认为,黄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黄某以持刀随意追砍他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黄某案发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当天,黄某的家属代表旁听了宣判过程,黄某未表示上诉。

分析:

作案时未完全丧失自控能力

主审该案的张显远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中,黄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能力,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关于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并因之造成悲剧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张显远法官提醒,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应切实尽到监护责任,让患者及时接受必要的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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