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本月起施行 城管执法有新规七类行为不能有

南国早报 2019-12-03 15:38 大字

城管执法人员在展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规范使用方法。(资料图片)南国早报记者 罗暘摄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罗暘实习生文宏艺)12月2日,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执法现场多在公共场合,执法人员直面被执法对象,一举一动都会受到关注。《细则》对南宁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着装规范、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等进行了细致地规定。《细则》强调,城管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责,不得有选择性执法,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等行为。在开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以及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中,要开启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执法过程。同时,《细则》还对执法人员的使用装备和着装进行了详细规范。如驾驶或乘坐执法车时,不得玩手机、不能将脚放在方向盘和中控台上等。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细则》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基础上,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对许多细节进行了合理细化。各级城管执法机构将依据《细则》要求,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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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禁止这些行为

《细则》规定,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选择性执法;

2.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等行为;

3.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4.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5.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6.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或擅自脱岗;

7.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证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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