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保局调整医保定点准入政策 药店申报医保定点实行承诺备案制

南国早报 2019-12-29 13:59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12月26日,记者从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南宁市医保定点准入政策日前作出调整,零售药店准入从“考核评估制”改为“承诺备案制”,药店承诺具备新政策规定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且齐全的,即可备案通过。

根据南宁市医保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医药机构申报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申报为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具备6个条件,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营满3个月以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等。申报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则需具备7个条件,如药店建筑面积符合规定要求,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等。

以前,南宁市医保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申报定点的频次为每年两次,现在调整为每季度一次;零售药店申报材料的受理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两次调整为工作日时间均可。

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还有经营时间的要求。此次调整,医疗机构经营时间的要求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零售药店经营时间要求从原来的上年度取得经营许可,缩短为取得经营许可即可。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再也不用苦等第二年了。

此次调整还进一步强化了事后监督检查。医药机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为考察期,医保经办机构在考察期内将开展至少一次实地检查。经查发现医药机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未确定为定点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确定为定点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此外,《通知》还优化了办理程序环节,将医药机构申报定点须“先签订协议,再安装系统”,改为“先安装系统,再签订协议”。这些调整,都将让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更快成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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