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院:宣判一起侵害烈士肖像权案
本报南宁讯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提起的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涉案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该案为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某机电有限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陆军1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公司使用“陆军1号”商标时,部分产品上印有雷锋肖像。截至2019年9月,提供货物的价款总计10余万元。
法院认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孙晓梅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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