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新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获奖奖金达50万元增设提名奖

南国今报 2019-12-17 15:36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12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开始施行,原2013年实施的旧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在市长质量奖的基础上增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市长质量奖的由政府奖励50万元,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通报表扬,不颁发奖金。

南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南宁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根据《办法》规定,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这次修订,在申报条件中取消了企业法人资格的限定条件,只要企业或组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且达到《办法》规定的申报要求,都可以申报。

这次修订,《办法》补充完善了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及称号使用规定,增加了退出机制、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义务、监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此外,评审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办法》明确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除了撤销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之外,还要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予以曝光。

《办法》明确,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并向社会公告。这3种情形包括: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的;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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