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再出新规,最高抵15% 纳税人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声明

南国早报 2019-11-01 15:48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通讯员韦仁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公告称,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0%提高至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那么,纳税人提供的哪些服务属于“生活性服务”?符合条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又该如何申报?10月28日,南宁税务老友学堂专家为纳税人梳理近期加计抵减15%政策的热点问题,一一解答。

问题1: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理业纳税人是否属于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否可享15%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加计抵减15%政策所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因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上述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生活服务业,因此不能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2:陈女士的餐饮店成立于2019年1月,2019年1月至9月未实际经营餐饮业务,收入均来自出租房屋,陈女士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解答:该纳税人在规定期间内出租房租销售额占比较高,属于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另外,专家表示,根据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符合条件的销售额,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专家提醒,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问题3:根据规定,纳税人首次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应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南宁市某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能否提交声明?

解答:判断是否符合提交声明条件时,免税销售额也参与计算,若销售额占比符合条件,仍可提交声明。

此外,专家表示,有的纳税人此前已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若此类纳税人符合“生活服务业”的条件,10月1日后,还需要另外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问题4:南宁市某公司10月销售额均为简易计税销售额,是否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解答:已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纳税人,在政策享受期内,只要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均能计提加计抵减额。若某一月份销售额均为免税、简易计税销售额,则填写附表4时,在“本期发生额”栏填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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