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涉传“头目”昨日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进行传销活动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将择期宣判

南宁晚报 2019-10-30 07: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梁宵逸)昨日,良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丁木前等19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在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前、焦某亮、李某旭、李某刚、杨某、李某镇、牛某、苏某彬、韩某、徐某志、王某霞、吕某强、刘某、尹某、高某臣、郝某东、郭某怀、刘某良、张某博等人,自2013年起先后来到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份额的“消费投资”(又叫“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交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公诉机关认为,丁木前等19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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