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吉先和他的《未罪学》研究

遂宁日报 2019-10-28 09:59 大字

文/王锡刚

金秋时节,气候宜人,夏吉先从上海回到故乡遂宁小住了几日。虽已耄耋之年,夏吉先依然气色红润,声音洪亮,健步如飞。

作为一名从事法学研究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大学教授,夏吉先见证了新中国法律建设的发展历程,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普遍认为,新中国法律发展经历了1949年至1956年的社会主义初创阶段,1957年至1977年的法律建设停滞阶段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法律高速发展阶段。

夏吉先是在1961年与法律结缘的,当年高考,他以优异的成绩被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前身)法律专业录取。那时的法律还不像今天这样普及,是一个十分冷门的领域,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夏吉先来说,他甚至不知道法律是什么。

在学生时代,夏吉先是一位典型的文艺青年,读中学时,他所写的一个剧本就被搬上了舞台,在全县进行演出。爱好文艺的人,大多有一颗躁动的心。起初,一条条枯燥的法律条文怎么也让他提不起兴趣来,但西南政法学院地处歌乐山,那里有国民党设置的监狱——渣滓洞,在老师的带领下,夏吉先和同学们经常前去参观。特务办公室、刑讯室以及各种各样的刑具勾起了夏吉先的好奇心,也让他对法律渐渐产生了兴趣。

1964年,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夏吉先被分配到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后来,华东政法学院被撤销合并入复旦大学,由于当时的复旦大学没有法学专业,夏吉先就被安排到了哲学系任教。

“四人帮”倒台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到复旦大学招收学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夏吉先由此进入上海高院研究室工作,与法律再续前缘。

在上海高院工作的七八年,对夏吉先整个学术生涯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因为,这期间他参加了很多案件的研究、讨论和审判。他逐渐意识到,一个案件,经公安局侦查后,法官的审判更为关键,对“真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1978年12月,邓小平讲了这样一段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这显然是针对没有法治的民主、没有法治的社会必然导致灾难的一种思考和纠正,同时这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提并论的先声。

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华东政法学院复校。复校的筹备会议在北京召开,作为曾经学院的骨干教师,夏吉先也参加了会议。

与在机关工作相比,夏吉先还是更喜欢纯粹的学术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复校后,他申请回到了学校。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给夏吉先安排工作,夏吉先想了想,还是推辞了,主动要求继续教书。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由此,夏吉先进入到学院刑法教研室教研《刑法》。

在上海高院工作时,夏吉先养成了调研的习惯。去哪里调查研究“79刑法”的适用状况呢?他选择了云南。因为他有一位校友在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任职,可以为调研提供支持。

昆明的冬天还是春暖花开的样子,丝毫没有凛冽的感觉,虽然偶尔也会稍冷,但那样的日子并不多。

夏吉先在德宏州地区跑了半个多月,还去了与缅甸交界地区。在这里,他接触到了基层法院办理的各式各样的案件,收集了很多数据材料。

这次调查,对刑法也好,民法也好,都让夏吉先收获颇丰。他愈加感觉到,法学研究要有实际,不能完全停留在书本上,不能只在理论上兜圈子。所以,这个调查,解决了他研究学问的方法问题。

真正让夏吉先名声大噪的是1982年,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学术讨论会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大会上。

会议并没有安排夏吉先发言,但在自由发言环节他第一个“冲”了上去。

夏吉先说:“整个社会当中有好多犯罪问题,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很突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制度上来讲是不产生犯罪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当中,也有很多矛盾,大家都说,犯罪都是从外面进口来的,或是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是舶来品;一个是留来品。但这毕竟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当中存在着。马克思说,‘凡是统治社会统治和犯罪产生是同一个条件’。既然同存在一个社会里面,就是内部产生的问题。”

是的,在今天看来,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任何时代和任何制度下都有可能产生犯罪。但这在当时可谓离经叛道,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不产生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

听夏吉先这么一说,在座的人就不淡定了,开始起哄,甚至有两位学者前去抢夏吉先的话筒。幸而主持会议的协会会长张黎群出面解围,他才得以“全身而退”。

甚至,到了第二年,仍然有人指责这次“南宁会议”上有精神污染,而且要以此为由向张黎群追责。

夏吉先把哲学体系,简单地分成了“本体在”“认识论”和“行为法”。任何一个“本体在”都是一元存在的。而对一元存在的认识论那就是多元的了。不同人有不同认识,同一人在不同时段也会产生不同认识。至于对问题处理而选择的行为方法,不可一步到位,往往是逐步突破更合适一点;但总得需要有一个敢于去越雷池的人。这便是他为什么要在会议上讲那番话的原因所在。

此后,华东政法大学较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夏吉先便进入到了研究所工作。当时,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有一个关心青少年、中学生成长的节目。在电台的邀请下,夏吉先作了“全社会都应当保护青少年”12讲,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产生了很大影响。

随后,四川人民广播电台也播放了12讲的录音。《中学生报》编辑部也联系到夏吉先,把12讲的内容刊登在了报纸上。

“南宁会议”是中国犯罪学研究和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标志性事件。同样,也是夏吉先迈步犯罪学研究的起点。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次提出的。后来,意大利学者加罗法罗将他的一本书定名为《犯罪学》。随着岁月流逝,“犯罪学”这个学术名被普遍地接受了。然而,这个学术名是抽象名还是实象名呢?从研究来看,绝大多数学者是把它作为实象名即学科名来看待和使用的。于是导致疑义丛生,众说纷纭,闹成研究对象与名称相左,或者与刑法学科发生争疆夺土的学术尴尬。这也是犯罪学在中国始终没有真正进入学科殿堂的原因之一。

夏吉先认为,犯罪学能不能成为一个学科,首先要搞清楚,犯罪学是一个类学名,如法学一样;除了法理学以外,都是在研究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犯罪学也是一样,必须要分科研究,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研究得具体。

什么事物都有一个现象,但很少有学科是以现象来定名的。现象只是一个表现形式。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表现形式?源自根本性的东西。掌握不了根本性东西,仅研究表现形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不能停留于“现象在”认识,而应深入于“本体在”认知,要从与刑法学比较当中来产生。

尽管犯罪学的发展面临重重困境,但是作为学者,夏吉先自始至终都没有放弃犯罪学的研究,坚持认为犯罪学应当研究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并提出了三个研究内容:犯罪史学、犯罪防学、犯罪哲学。

就拿犯罪史学来说,“以史为鉴,可知兴废。”有了犯罪学史,才可知犯罪学的根蒂、变化、发展。从而如镜子一样,照出社会上犯罪问题的沿革面目,从而求得进取上的实践和理论上的发展。

这些年来,夏吉先将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了犯罪哲学和犯罪防学上,在倡导“源流论”的同时,还创立了“未罪学”。

每当华灯初上,夏吉先都喜欢去黄浦江边散步,享受着静静的晚风。面对奔腾的黄浦江,夏吉先逐渐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江是有源头的,那么犯罪呢?

佛说:“世间万物,皆有因果。”所谓因,便是根源。

夏吉先意识到,刑法学是针对已经犯了罪的行为而设置的惩罚性科学。它是可以不顾原因而专注于结果的。但它的局限性亦不可避免。只有通过犯罪学的研究,尽可能吸纳犯罪学研究成果,避免其自身的局限性。

犯罪由“未罪”成为“已罪”,往往是多种因素所致。如果找到因素,防患于未然,对减少犯罪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是的,犯罪是怎样形成的,这是任何犯罪学家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只有正确回答了犯罪的形成,才有可能正确解决犯罪的治理问题。

从此,夏吉先一头扎进了犯罪规律的研究。

1989年,夏吉先发表了《犯罪源流规律论》,这篇论文在当年在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评奖大会上,获得了优秀学术成果特等奖。

一定意义上说,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国内外各种犯罪学说所建立的理论体系和理论结钩,往往是以它的犯罪原因论作为依据的。如犯罪古典学派是以“意志自由论”作依据,犯罪人类学派是以“生来犯罪人论”作依据,犯罪社会学派是以“社会环境论”作依据。夏吉先提出的犯罪源流学说,则以“犯罪源流论”作依据。

什么是犯罪源流论呢?简单说来,就是从人类社会的进化论出发,研究犯罪因素的源头及其流经和发展进程的理论。

2001年,夏吉先发表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治理犯罪》。文中提出,源流型结构是犯罪产生结构中较重要的类型之一,其包括人本源、经济源、意识源和制度源四类。权力出租、虚假登记和生产制假是从源头上滋生犯罪的几种重要表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和犯罪,要求准确把握腐败和犯罪的源流规律,从人的因素和社会因素抓起,建立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抑制权力出租。同时高度重视犯罪问题的全球性,在新世纪发扬“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治理、跨国合作”的方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与世界潮流相适应的“刑事源流学派”。

此后,夏吉先又发表了《简论影响犯罪形成的“原因”与“源头”———从两个哲学上的范畴谈起》《论建立“刑事犯罪源流研究学会”》《论犯罪的穴源存在与防治对策》等系列重磅文章。

2015年,夏吉先系统梳理深化了多年来研究源流论的成果,出版了近百万字的著作——《源流论》,是为他研究犯罪哲学的具体实践。

夏吉先倡导“源流论”是目的之一是为了提出“未罪学”。他把“未罪学”看成是犯罪学的核心。

通俗来说,“未罪学”的研究方向就是在犯罪没有发生或者刚刚出现一些小苗头的时候就进行预防,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预防犯罪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2500年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已提出。

马克思指出:“英明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被迫惩罚罪行。”研究犯罪构成,是为了能够正确而科学地惩罚犯罪,而研究犯罪形成,则是为了能够正确而科学地防治犯罪。

1985年,夏吉先发表了《同步防范论初探》。他指出,“同步防范论”应遵循三条基本的防范原理:一是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观念克服非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观念,防止人们因物质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犯罪和因精神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犯罪。二是运用个犯形成的“综合结构”理论于防范实践,防止横向社会层次犯罪的形成与纵向社会层次犯罪的形成。三是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防预敌我性质犯罪的产生和人民内部性质犯罪的产生。

夏吉先给刑法学取了一个别名,叫“已罪学”。刑法学的名称是以方法论来命名的,因此,这么叫并没有什么不对。由此,犯罪之前就可以叫“未罪”。他所说的“未罪”,主要指:未违法、未犯罪、未再犯罪。所以,犯罪学可以从预防角度来研究。这就是他思考的犯罪学要研究的主要的、根本性的对象。

为什么要研究“未罪学”?在夏吉先看来,对于社会的一般现象问题,大众都可以理解。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或者说最核心的关键问题,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只有那方面的核心当事人,或只有那方面的专家学者才知道。那么,专家学者就要尽自己的本份,为大众揭示其中的本质。

夏吉先认为,犯罪学的本质问题是“未罪”这一部分。

从时空来讲,未罪是处在犯罪之前的时空,还没有进入刑法门槛的时空。所以,他把犯罪学定位为“未罪学”。但是未罪学也只是犯罪学中的一个核心方面,即预防方面。

刑法学泰斗储槐植提出了著名的《刑事一体化》。按照一体化理论来说,未罪学、刑事侦查学、刑法学、监狱学,正是一体化中的分体排列。各学科是对应源头、流程、终端的互联顺序。

夏吉先关于“未罪学”的研究成果——《未罪学》已于2015年正式出版。

除了学术研究,夏吉先对推进犯罪学的学科发展有过很多思考。

首先,他认为应该成立中国未罪学研究会,有了学术研究平台,犯罪学的未来发展有望走上快车道。

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立法保障,犯罪学研究的中心——“防”的实施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对于“未罪防范”的立法,他也有自己的主张。

在夏吉先看来,犯罪预防,除了职务犯罪预防外,还有广阔的领域范围。所谓整全型的法治预防还需覆盖整个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

我国东汉政治理论家荀悦说:“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与“源流论”相对应。故从源头上着手谓之预防,从流程中着手谓之救控,终端上着手谓之惩罚。不同环节采取不同的功能机制相匹配,环环到位,互不错位,从而收到优化性防范效果。

对已经犯罪而言,当然是惩罚犯罪的问题。对未犯罪救控的流程时空,如何救控呢?国家宪法有总的立法原则,而国家各部门法都有涉违法、涉犯罪的入罪门槛的“警示法”具体规定。

人类社会的万千事象,都有起始源头。源头预防的要义重在治理事项的设计上。无论经济、政治、军事、社会、文化、环境等领域之事均皆如此。

夏吉先说,未罪防范的法律依据,要参照国家刑法制定的400个左右的罪名规定。但更直接的是国家各个部门法制定的各种“警示法”规定,他曾做过不完整统计,已达到1198条。防控犯罪不只是公安机关的任务,要靠全社会,最好是把现有法规系统地整合在一起,并配套起实施的程序法,就可能解决那种综合了而不治理,或者综合了难治理的难题了。

在夏吉先看来,教学和科研对接各个领域、行业的预防犯罪的对策的策划需要、知识需要、技能需要,特别是树立法治防范观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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