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僵尸车”霸占公共资源谁来处理?“把脉”停车难 专家献“良方”

南宁晚报 2019-10-12 05:58 大字

城市停车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目前,《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其中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停车难”“僵尸车”等问题,邀请专家提意见。

“停车难”问题怎么破? 规划、补足、新增泊位多方入手

停车场应如何规划建设,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条例》(草案)提出,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考虑功能分区的区域特征、用地性质和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等,扩大停车泊位有效供给;火车站、机场等城市交通枢纽,体育场(馆)、医院等办公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住宅建设项目等改扩建时,应按规定标准补足停车场;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利用该地块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针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建设项目、商场、医疗机构、学校等地,《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停车场经营代表潘冬梅认为,统筹考虑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新增道路泊位,可以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比如学校周围的停车位长期以来都比较紧张,建议把学校球场操场的地下空间利用起来,扩大泊位需求”。

专家谢华波建议,《条例》(草案)应将“可以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改为“应当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做到应划尽划,解决群众停车需求。

“僵尸车”谁来处理? 物业和交管部门联合管理

小区“僵尸车”长期霸占公共资源,到底该由谁来管。《条例》(草案)规定,占用消防通道或者未施划停车位的小区道路停放车辆的,物业或业委会可通知车辆所有人驶离,逾期不驶离的,物业或业委会可对其停放情况拍照,并由物业将车辆拖移到小区内不影响通行的区域;对占用公共停车位超过一年以上的车辆,物业或业委会在取证后,可将可能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予以强制报废。

市民代表黄侨宾认为,授权物业公司拖移“僵尸车”,很有可能会引起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有业主会觉得,物业拖了车,他就不应该再交物业费,甚至跑到物业公司吵闹,这样会导致物业公司拖移‘僵尸车’积极性不高”。黄侨宾建议,针对“僵尸车”,物业公司可以对其上锁,再通知相关执法部门来拖移。

专家王知一补充道,拖移车辆需要有专业设备,而物业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授权物业处理,有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

专家李穗则持不同意见,她认为涉及物权问题,由小区物业和居民自治效果会比较好,交警部门的过早介入带有强制手段,同时她建议,物业和业委会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保留好证据,以防过后扯皮。

小区停车位不足怎么解决? 利用共有场地设置或施划停车位

论证中,小区停车位不足的现象成为与会人员论证热点。《条例》(草案)规定,住宅建设项目停车场或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经业主、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施划停车位。

专家廖原赞同《条例》(草案)规定的内容,他认为停车位不满足业主停放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作为业主,买了房却没有地方停车肯定不合理,开发商与业主的权利都应当有所考虑和保护,因此开发商和业主均应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需要综合协调”。

谢华波认为,小区停车位扩建或施划的问题有必要予以规范,但在具体落实上还需要下功夫,因为这种是市场调节行为,很难对此作出较为可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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